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五节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第七十八条有效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后,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初步判断具有传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的,参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二)初步判断为中毒但是原因不明的,按照有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