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造成职业中毒的作业,控制事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

(二)将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危害的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疏通应急撤离通道,安全撤离作业人员;

(四)保护事件现场,保留造成职业中毒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调查,如实提供事件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