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七条有效有关单位应当对参加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事涉及人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疗卫生机构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