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六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认为相关人员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需要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医学观察的,应当立即告知相关人员接受隔离;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