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可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健康损害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和健康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