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场所封闭、人员隔离或者疏散、样本保护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