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最大程度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可以以居民小区、社区、街道、行政区等为防控单元,划分各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等级,分级采取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