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集中调度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物资等,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调集医疗卫生人员、相关物资等予以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