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通过监测平台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两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其中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报告,事后补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涉及的人数、主要临床表现;

(二)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三)事件可能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

(四)初步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

(五)建议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调查核实、评估研判后认为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态情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