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互联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卫生热线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设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