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和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监测哨点单位,完善监测哨点网络和预警体系,提升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能力。

监测哨点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小时内通过监测平台上传相关监测信息: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三)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事件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放射事故的;

(七)其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哨点单位上传监测信息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