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科学动态调整物资储备类别、品种、规模、结构,形成供应高效、规模适当、补充及时的储备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企业建立和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生产线,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通过下达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
鼓励单位和家庭储备适量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和其他应急物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