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一百零一条有效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应急防控执法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供水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和场所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