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一百零二条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或者场所的公共秩序,保证运送患者和救援物资道路畅通,依法查处拒不执行应急处置有关决定、命令、公告、通告,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