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级市(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