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