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十五条已废止鼓励、支持企业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专利权人合作,进行专利技术应用试验与开发。鼓励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质押。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所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