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国家规定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国家规定摊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