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妇女活动和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并尽可能地给予经费、场地等支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