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公益慈善、法律援助等各种保障妇女权益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社会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展现新时代女性风采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