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在制定居民公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时,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