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妇女利益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团结、动员妇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