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招聘、录取、用工等过程中侵犯女性劳动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可以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等单位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督促用人单位限期纠正;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