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取、用工等过程中侵犯女性劳动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可以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等单位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督促用人单位限期纠正;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