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公共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适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在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时,应当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的费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