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公共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以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