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妇女因婚姻关系变更申请分户、财产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公安机关和其他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男方一方名下的财产,女方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申请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