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中规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