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办理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其他人身伤害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并尽量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站式救助中心",为遭受性侵的女性被害人提供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