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办理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其他人身伤害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并尽量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站式救助中心",为遭受性侵的女性被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