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女性的保护,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侵害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