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女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女性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