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要求,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受害妇女需要临时庇护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将其安置到妇女庇护场所。

妇女联合会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反家庭暴力双向联动处置机制。妇女联合会接到女性受害人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进行记载,并按照规定进行家庭暴力信息研判;经研判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并协助受害人依法维权。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妇女联合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