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投资或者鼓励社会出资、捐助等方式单独设立妇女庇护场所。

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工作服务、心理咨询等专业机构合作,对受害妇女进行救助和帮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