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孕产期、更年期妇女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女性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