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孕产期、更年期妇女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指导。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女性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