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女性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妇女在昆曲、宋锦、缂丝、苏州评弹、苏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发挥传承和传播作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