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部门和家庭、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学生、幼儿的生理、心理卫生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教育部门和家庭、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幼儿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防范家庭暴力、性骚扰、性侵害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