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创业就业和实用技能培训。政府组织或者补贴的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应当保障妇女占适当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参加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需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