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监护人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女性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依法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家庭应当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应当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女性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