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监护人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女性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依法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家庭应当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应当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女性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