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