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就业保障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女性就业困难群体给予扶持和援助。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通过政策引导、活动推动、典型示范、品牌建设、资金支持等形式,推动女性创业就业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