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劳动模范中女性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鼓励单位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妇女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