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