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