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清洁生产促进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