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