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公布评价结果。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奖励和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