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本单位年度环境报告;

(二)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采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智能监控措施对工业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监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