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本单位年度环境报告;(二)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三)采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智能监控措施对工业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监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