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下列单位进行重点监管:(一)年产生工业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二)持有许可证,从事工业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四)其他需要列入重点监管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