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下列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一)年产生工业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二)持有许可证,从事工业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列入重点监管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