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记录转运交接数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