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者强度增加,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